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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笔录制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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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到派出所报案诈骗,负责案件的刑警说可以立案,要我做了笔录,这样算立案了吗

财物被骗可及时向报案,根据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经过审查才能确定是否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浅析如何把握职务犯罪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

职务犯罪过程的秘密性、证据的单一性,虽然给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是却在另一个方面凸显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讯问笔录的重要性。

笔录制作的水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关乎案件查处的成败。

因此,为应对新形势对自侦案件办理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明确笔录制作要求、提高笔录制作水平势在必行。

一、充分做好记录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笔录制作前的准备工作决定着笔录制作过程能否顺利以及笔录的质量,是关系到讯问成败的重要环节。

讯问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第一,熟悉案件基本情况。

要在制作笔录前要多了解案情和侦查方向。

不仅要了解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还要了解其社会关系以及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

第二,制定讯问提纲要领。

主审与记录人员对此次讯问要解决的问题应做到心中有数,应当先列出发问提纲,把想要问的内容写下来,有的放矢,这样才能增强笔录的目的、条理性。

同时从另一方面保证了讯问活动的按步骤进行。

如果在讯问中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应当及时对原定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三,准备好制作笔录需要出示的证据。

一方面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错觉,使其内心惊慌,感觉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违法犯罪的证据,从而对于记录工作直至突破案件起到一定作用。

另一方面对于记录人员能够较全面、及时的把握案件材料,防止因记录中断给审讯工作造成被动。

二、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 1、讯问笔录应当合法、规范、真实。

笔录制作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记录工作的程序性,如主审、记录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格,讯问的地点、时间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

笔录制作的规范性要求讯问笔录的制作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的内容必须加以详细记明,如相关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事项;规定的程序必须依法做到。

笔录是还原事实真相的载体,必须具有真实性。

在笔录制作过程中,对讯问双方的语言交锋可以适当提炼和归纳,但绝对不得忽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只采集其有罪供述,脱离客观事实。

非真实性笔录不仅严重影响着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进程,同时给日后留下了严重的隐患。

2.重视对审讯过程中情境的描述。

讯问是一个长期而逐渐变化的过程,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不仅仅要记载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语言交流,还要对于能够通过文字形式体现出来的,对案件的定性起到作用的非语言性信息加以记载,如犯罪嫌疑人的举止、表情等细节信息。

使笔录更形象地全面反映讯问全过程。

防止出现证据链上的漏洞,增大案件突破困难,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翻供的机会。

3.询问笔录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记录,尽量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貌,突出重点,增强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性。

在主体方面,要详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在主观方面,要准确、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各个时间段的心理状况,正确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所持的心理态度。

在客观方面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掌握。

在犯罪客体上应围绕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予以开展。

如果在整个讯问笔录中没有从侧面体现出犯罪构成要件,那么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的几率会大大增加。

4. 加强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笔录的制作。

鉴于口语和书面文字的自身差别,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实际侦查实践中,讯问笔录和录音记录是可以允许出现一些对案件定性不影响的表面性出入,但决不能是对案件本质内容发生歪曲的重大差异。

双录环境下讯问笔录制作应正确使用书面语、口语、法律专业术语,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和语句。

实践中,对于侦查人员单独使用法律术语,或在使用法律术语的同时使用通俗语言对法律术语加以解释的语言都应进行记载。

讯问过程中,被讯问人一般使用口语或方言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对一些通俗易懂的口语在讯问笔录制作时可以转化为书面语言,对一些令人费解的口语应如实记载,但应通过讯问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并用括号注明或就此单独提问。

三、提高检查机关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尤其是笔录制作水平 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之所以出现较大的偏差,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由于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不高,业务素质不强造成的,大量的讯问笔录是由检察机关的新近人员或其它刚取得执法资格的检察官进行记录。

由于记录人员缺乏丰富的办案经验,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解记录上会出现整体把握不够、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现象,影响了讯问笔录的质量。

一方面,作为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笔录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敦促和鼓励办案人员提高笔录质量,组织开展制作笔录的专项岗位练兵,增强办案人员对制作笔录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

另一方面,作为办案人员,尤其是记录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速录水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忠实于原话,克服简单粗糙的心理,避免电脑制作笔录时采用复制与粘贴形式。

同时,科局领导在审批案件时对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关键细节叙述不清、内容有遗漏的要及时提醒承办人补充记录,加强传帮带。

刑事案件中讯问笔录要做几个

您好

刑事案件中,侦查部门作讯问笔录没有次数限制,把事实审清楚没有异议了,侦查部门一般不会再审,但有新情况可以再审的。

接下来就是检察部门和审判部门都会作一次笔录,案情复杂可以再次讯问。

希望能帮助您

浅淡如何做好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文书。

做好讯问笔录具体要求:一、讯问前记录员要做好充分准备,搞好审、记配合。

1、讯问前,记录员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熟悉案情。

不仅对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要事先熟悉掌握,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而且对该罪名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

2、侦查人员和记录员要互相了解对方的工作特点,事先进行沟通,讯问中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记录员千万不能沦为“打字机”,只顾被动机械地记录,而是要了解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和策略,注意和审讯人员的互动,但不要打断侦查人员的思路,侦查人员也要照顾记录员的速度,做到配合默契,以达到讯问的目的。

二、笔录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讯问活动的实际情况。

1、笔录应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体现认罪态度的转变过程。

我们在做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时经常有一个做法,就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交待犯罪事实时不作记录,或是简单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教育或注明“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

2、笔录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语气和动作表情。

我们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除了准确全面地记录犯罪情节外,还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表情动作。

3、笔录应重视对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

我们在抓主要情节的记录时也不要忽视了次要情节和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有些细节看似和案情没有多大关系,但有时却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能进一步巩固主要情节,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4、笔录不要刻意地追求一步到位。

我们在制作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有一个误区,有时犯罪嫌疑人对某些犯罪情节回忆不清,我们往往要求准确无误,一步到位,通过一份或者两份笔录就能完全准确反映全部的犯罪事实。

其实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个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由于受相隔时间长短以及犯罪嫌疑人记忆力和表达力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地、准确地、及时地反映出作案的全过程,有些情节也是一个逐渐回忆完善的过程。

三、笔录应客观公正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阶段特征。

1、笔录要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如实的记录,不可掺杂审讯人员的主观认识成分。

2、用电脑制作笔录时应避免前后笔录完全雷同。

3、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行贿、受贿人的笔录就避免完全一致。

行政案件中,检查时需制作检查笔录,特定情况下,什么可替代检查笔录?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完整的录音录像资料,才可以。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是每个案件必须要制作吗

有现场勘验,就必须有现场勘验笔录,但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有现场勘验,比如说:运输毒品罪现场被抓,没有现场勘验笔录,只有现场指认笔录。

如何制作公安现场指认笔录

一、犯罪嫌疑人在事发第二天的笔录中说:事发当晚到派出所说了事情经过。

实际情况是:事发当晚公安人员根据群众和双方提供的情况带走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两名保安,当晚他们就被其老板担保出来。

卷宗中没有其当晚的笔录。

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是应该及时立案侦查的。

根据一般的办案规程,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自然是要询问(或讯问)并制作笔录的。

但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没有第一次询问必须制作笔录的限制规定。

二、我在做辩认的同时,公安人员就找我做了笔录,不仅仅是辩认笔录,还有一份关于指认具体情况的笔录。

可我除了在医院照顾我的家人,没有其他人证明了。

当然可以。

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

找到办案警官后,如果该警官证实确实做了笔录(你若能对其录音最好),你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证据。

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出示,你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要求其调取,即使最终仍不提供,你也可以对你的第一次陈述笔录有了一个可以解释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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