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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吃请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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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们别再战战兢兢了 什么样的吃请算违规看了就知道

让我们看什么

接受违规吃请的所有参与人员都要处分吗

您所说的涉及到行贿受贿行为。

行贿罪、受贿罪是一种以财物与掌握国家权力的人用公权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

行贿一方以取得某种利益为目的,给予掌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的钱财,以换取受贿方利用国家权力为其谋利益。

行贿人与受贿人通过互相利用,各有好处,形成一个共同的利益关系。

由于这种利益关系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在根本上是相背离的,因此,贿赂犯罪成为危害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行的一个毒瘤。

这种毒瘤必须进行清除。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

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有关法律规定给付财物方不是行贿,而收受财物方却是受贿。

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就是这种情况。

2、一方行贿数额小达不到立案定罪条件,而收受贿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数较大而构成受贿罪。

3、一方犯有行贿罪而另一方却未受贿。

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双方关系中,我们要看到行贿一方多数是处主动的—面,而受贿一方多数处于被动的一面,(索贿要除外)。

在行贿人看来,由行贿付出的代价及财物,就向经商活动中的投资一样(过去在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将行贿的费用直接打入成本),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和好处,行贿所出的代价及财物与通过行贿得到的好处相比,前者要小得:多。

行贿人为了得到高额的回报及好处,他们必然要不借一切本钱去行贿。

可想可见,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存在一种诱发关系,在这种诱发关系的相互促进下,受贿之心一旦诱发;出来就会爆发出更大受贿欲望和想法,反过来以增长了行贿人胆量。

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追究受贿多,为了取得受贿的证据,不时不得不对—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的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这种现象如果普遍发展下去就会造成行贿有人非犯罪化的倾向。

只要如实作证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贿人和我们执法人都持有这种态度和认识,就很限难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了。

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从治本的原则出发,必须对行贿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期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

二、行贿行为的认定行贿行为是认定行贿罪的客观依据。

在我们现实中,行贿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直接给予的,也有的是转其他人手给予的:有的是在办事中给予的,也有的是在办事前给予的,还有的是办完事给予的;有的是明给,也有的是暗给:有的是积极主动的给,也有的是对方索要才给。

我国刑法设专条对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描述。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在客观方面表现如下两种行为之一。

1、行贿人给子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行贿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行贿行为的基本形式。

财物包括两种:一是金钱、二是实物。

其中实物包括的范围比较多和宽,实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从人们平时的吃、穿、住、用的各种物品到文化、艺寸之品无所不有。

除金钱和实物之外,—些有价的消费,如旅游、宴请、异性松骨、找“小姐”等等,能否认定为贿赂,目前我法律还尚无定论。

从多年的法律实践中的做法看。

由行贿人出资的旅游费用,可以记入行贿人的数额中。

但对行贿人的宴请费用,一股都是由于多人共同消费的,因此刘此费用认定为某一人受贿似有点不妥。

至于异性松骨或者所谓找“小姐”,国外有一些国家有性贿赂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性贿赂犯罪的规定,我国现有一些学者在呼吁立法中增加性贿赂的内容,以解决性贿赂的问题,本人认为,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从多年的司法实践上看,对性贿赂有必要将其犯罪化:因为近几年在个别一些地区和一些个别人,采用性贿赂比财物贿赂更为有效,但其危害性也远远大于一咱般财物贿赂,而社会影响特别坏。

2、在经济来往中给子国家工作人的回扣和手继费在经济来往中给予回扣和手继费属于在经济来往中的行贿行为,该贿赂行为由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构成:第一是违反闺家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我们又如何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的命令。

从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规定的理解较为宽,有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将一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规定,都认为国家规定。

这种认为与“国家规定”的立法原意不相符。

第二是发生在经济往来中。

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继费手的行为是发生在经济交往的活动中,其包括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又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各种以经济交往活动。

第三是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各种回扣、?M继费,重点是数额较大。

总之从司法实践看,我们在办理贿赂案件中不能把重点都放在查办受贿上,对行贿方也必须严加惩处,对社会上加强贿赂犯罪的法制教育,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达到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

接受私人吃请怎样算违规

接受私人宴请,出入高档酒店就算是违规的行为。

妄自珍重。

望采纳

接受私人吃请怎样算违规

只有公职人员接受私人吃请才有可能算违规

如何加强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心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成份、利益主体、社会组织以及人们的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时间和空间逐渐扩大,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也趋多元化。

面对社会变革和体制转型带来的种种考验,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权力、金钱、灯红酒绿的种种诱惑,干出一些有悖于社会道德、有悖于组织原则、有悖于党纪法规的事来,从而走上违法乱纪的道路。

近三年来,**县纪委监察局相继查处了14名科级领导干部,其中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和社交圈的就占了13名,占科级干部违纪案的93%。

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如成克杰、胡长清、陈希同、韩桂芝、刘方仁、丁鑫发等违法违纪案)都一再说明:“八小时以外”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多发时段”,是干部腐败的“黄金时间”。

因此,如何适应新形势,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

一、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主要表现。

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腐败案来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形式可谓五花八门:一是公款吃喝和高消费娱乐。

有的单位与单位之间轮流坐庄,互相吃请;有的下乡检查指导工作时吃,同城谈工作也吃;有的则接受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的宴请、赠送或提供的高消费娱乐。

酒桌上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中游的、山珍海味、名酒名烟,应有尽有,一顿吃掉上千元。

酒足饭饱之后又是跑歌厅、游舞池、洗头泡脚、桑拿按摩,甚至接受********。

有的在单位有钱时挥霍着吃,单位无钱时赊账吃。

无休止的吃喝,既吃坏了身体、吃穷了单位、吃垮了酒店,又败坏了党风、带坏了民风。

二是公车私用和公款旅游。

有的领导干部把公车当私车,本单位的干部下乡或出差办公事只能搭班车,而领导干部的家属办私事或子女上学却动用单位小车接送;有的则借开会、学习之际公款旅游;有的在节假日利用公款、公车携家眷或情人外出旅游;有的则接受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提供的资金游遍名胜古迹、走遍名山大川、周游“诸侯列国”。

三是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成克杰、胡长清、陈希同、韩桂芝、刘方仁、丁鑫发就是其中的代表。

四是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寿辰或生病住院之机收钱敛财。

如黑龙江省贪官——原绥化市市委书记马德,有一次因病住院,在医院里一星期就收受下级“慰问金”240万元。

五是染赌近黄。

有的领导干部嗜赌如命,每天赌得昏天黑地、通宵达旦,以至于第二天上班时总是昏昏欲睡,不能正常工作;有的挪用或贪污公款去弥补赌资“黑洞”;有的则从境内赌到境外。

近两年,**县纪委监察局就查处了4名在“八小时以外”参与赌博的科级干部。

六是乱搞两性关系。

有的在外拈花惹草、金屋藏娇、养情妇、包二奶,有的则嫖娼奸宿,伤风败俗。

七是傍大款傍黑道。

有的交朋友时嫌贫爱富,下基层时只访富家,不访穷家。

有的与黑道人物称兄道弟,被大款和黑道人物牵着鼻子走,充当其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主要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由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远离单位和组织,其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在时间、空间上跨度大,再加上搞腐败的人大都用隐蔽的方式,进行一对一的私下交易,除了当事人,其他人很难发觉。

因此,“八小时以外”腐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监督难度大。

二是家族化趋势日益明显。

有的领导干部不仅自己受贿索贿,家属也参与其中,对其蜕化变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有的妻子担当“受贿财政部长”;有的子女“借父权生财”。

如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单独或伙同其妻章某、其子丁某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0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儿子经商办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挪用公款210万元。

三是节假日与喜庆日呈多发性。

一是传统节日,如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

这些节日是民间走亲访友、请客送礼的高峰期。

一些瞄准领导干部权力、想得到领导干部“关照”的人,也以正常的人情往来为掩护,借机向领导干部送去厚礼,进行“感情投资”,而一些爱财的领导干部也会心安理得接受。

二是现代假日,如五一、国庆、元旦等。

这些节日是都市上班族休闲或外出旅游的高峰期,一些心怀不轨者则利用这些假日,以邀请领导干部外出旅游的方式变相行贿。

二是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生日寿辰日。

领导干部及其家属的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生日寿辰等都是行贿者送钱和受贿者收钱的最好理由。

三是调动升迁日。

领导干部提拔或调动时,往往是迎来送往最频繁的时期,一些“用心者”也借机送上厚礼“恭贺”,为日后关系奠定基础。

因此,“八小时以外”是领导干部腐败的“多发时段”,而节假日与家庭喜庆日则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黄金时间”。

三、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主要原因:1、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和不平等竞争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够完善,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加剧了生存竞争的激烈性。

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投机者通过拉拢腐蚀领导干部,达到规避公平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而一些心理失衡和私欲膨胀的领导干部则趁机进行“权力寻租”,干起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勾当。

2、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一些领导干部对资产阶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盲目崇拜,逐渐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整天往返于灯红酒绿、乐池歌榭,沉湎于赌场情场,在不知不觉中被金钱、美色所击倒。

3、一些领导干部自身不良心理的驱使。

一是名利心理。

信奉“提升靠活动,关系靠走动”的庸俗“关系学”,为图个人名利跑门路、拉关系、套近乎,有的为拉票贿选、跑官要官,有的则借机卖官;二是放纵心理。

认为上班紧张忙碌,下班后理应“放松”、“潇洒”一番,于是不该吃的照吃、不该做的照做,不该玩的照玩、不该拿的照拿、不该收的照收;三是侥幸心理。

认为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属于个人隐私,别人无权干涉,即使做了不该做的,玩了不该玩的,得了不该得的,只要做得天衣无缝,就不会有人知道。

熟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腐败者总有一天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四、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在“八小时以外”管不住自己而犯错误,原因虽多,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了问题,是不良心理,不健康的思想起了作用。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强教育。

一是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加强“四自”教育,使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励”,做到生活上寡欲,行动上慎独;三是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常鸣,使领导干部自觉消除浮躁、享乐、懒惰、侥幸等不良心理,自觉抵制“八小时以外”的不良诱惑,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建立健全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

一些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犯错误,除其自身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组织上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缺少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规范,对其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部门也存在监督执行难的问题,因此要适应形势的需要,抓紧制订一套系统的、有权威性的、操作性较强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规范的处理规定。

在制定行为规范时应将领导干部的政治信念、道德情操、廉洁自律、人际交往等内容纳入其中,明确规定什么可为,什么不能为以及违反了该受什么处罚等。

当前应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如“八不许”(不许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许跑官要官;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许参与赌博;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不许公款进行非公务性的相互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许从事侵害性钓鱼;不准利用公款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出资安排的观光、旅游;不许参加***组织)等纳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同时要明确规定违反这规定将受何处罚等问题。

3、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针对性。

由于领导干部“八小以外”远离单位和组织,其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时间空间上跨度大,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凭借现有的人力、物力和监督手段,很难对领导干部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因此,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必须实出重点,加强对重点人物、重要时期、重要地点的监督。

第一、加强对重点人物的监督。

一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把手以及掌管人、财、物和工程发包、监理、验收等有一定实权的副职和中层干部,这些人最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二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作风上已出现问题征兆的干部,如平时工作敷衍了事,上班萎靡不振,下班后精神抖擞,热衷于吃喝穿戴,与一些大款打得火热,与黑道人物交往密切的人。

第二,要加强对重点时期的监督。

一是本地或本单位干部人事调整期,提拔任用干部期;二是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发包、监理、竣工验收期;三是领导干部职务升迁、岗位变动及家庭中的婚丧嫁娶、乔迁、子女升学,本人及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生日寿辰期;四是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

这些时期多是拉拢感情、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收敛钱财等行为的高发期,强化对这段时期的监督,就抑制了“权力腐败”最重要的发生期。

第三,加强对重要地点的监督。

宾馆、饭店、美容按摩厅、歌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场所及领导干部的住宅,这些场所,往往是少数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吃喝嫖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的重要场所,强化对这些场所的监督,就等到端掉了腐败分子的“交易市场”。

4、强化监督合力,增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实效性。

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和一段时间的突出监督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发挥方方面面的作用,构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网络,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

第一,要强化班子内部监督,阻断权力向“八小时以外”转移。

一是要严格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度。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应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人事选调、干部提拔、工程招投标、土地批租、产权交易、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等重要环节的决策与监管制度,阻断权力向“八小时以外”转移,从源头预防权力在八小时以外“寻租”。

三是要严格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要把“八小时以外”存在的问题列入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进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从而在班子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的氛围。

第二,强化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察监督。

提拔干部时,应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考察干部时,既要看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也要看其“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既要考察其工作圈,也要考察其生活圈、社交圈。

对“八小时以外”有违纪违法情况反映的,应暂缓提拔;经调查问题较轻的,应及时进行提醒教育;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取消提拔资格,并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三,强化执法部门监督。

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美容按摩厅、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场所的经常性检查,发现经营不规范、藏污纳垢的,要予以取缔;发现领导干部从事嫖娼、赌博等活动的要从严查处,并及时通报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四,强化群众监督。

领导干部来源于群众之中、生活于群众之中。

生活在领导干部周边的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情况最熟悉。

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信访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监督网站等,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二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知名人士以及社区群众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请他们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违纪违法情况,立即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汇报。

三是建立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与领导干部居住地群众联系制度。

定期走访领导干部的左邻右舍,了解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邻里关系、社会交往、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以上综合措施,在更广阔的社会空间“透视”监督对象。

第五,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要多加宣传,对少数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德、违纪、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从而警示领导干部从中吸取教训,经常自警、自省,切实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违规吃喝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

违规吃喝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篇一根据中央和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为坚决纠正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严肃对待“用公款相互吃请”问题,建立了长期有效工作机制,坚决杜绝用公款吃请。

现将我局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局领导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局长李元龙同志任组长,文冬生副局长、易永霞副局长、杜阳春副局长、龙施洁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并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工作制度。

二、召开专项整治会议召开了全局专项整治行动专题会及动员会,认真学习传达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局长李元龙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局党员干部思想统一,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条规定和区委四项规定要求,要按照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对挥霍浪费公款、社会影响很坏、群众极为反感的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行为,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真正做到从严从简勤俭办事,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务实节俭进行职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工作,有效扭转过度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

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接受施工单位吃请是否违规

没有明文规定监理单位不能接受施工单位吃请,但这是普遍现象,不请吃喝工作不好开展啊

国家公务人员参加同学聚会违规吗

法官接受吃请行为,确实有其隐蔽性和多样性,有的直接有当事人在场,有的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请,有的委托亲戚、朋友等其他与当事人身份无关的人间接的请。

吃了请,就一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吗

情况也不尽然,法官办错案的原因很多,有自身业务不精通,能力差,有法官素质不高,职业道德差,有法官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等,错案的原因不都是接受吃请造成的。

有的当事人或代理人与法官沟通对案件的看法、咨询对某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当然也不会借请客送礼贿赂法官、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公正裁判。

也有的当事人请法官,就是为求得法官能公正审判,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失。

但不管当事人出于什么动机和原因请法官吃饭或向法官送礼,法官都应当拒绝。

法官应在公众当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以自己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去取信于当事人,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法官办了错案,要通过法定程序去纠正错案,以确保审判质量,对法官办错案的原因要分析,如果属于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问题,通过职业化教育、培训去解决;不能胜任的,调离审判岗位;如果属于不遵守职业道德的,一旦查实有违纪行为,法院内部应当对其进行批评,处教育及行政处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严惩不怠。

吃请受礼与违法办案必须区别对待,分别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当事人或其他人如发现法官有上述行为者,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如果是在诉讼中,法院应首先做出回避决定,如果是诉讼终结,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发现错案,立案再审;否则,对吃请受礼的法官予以批评教育及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以当事人弹劾而引起法院搞票决,启动对法官的惩处程序,没有法律依据。

建议各级法院不要盲目效仿,法院要依法办案,也要依法、依规定处理好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法院“五个严禁”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符合以上任何一项可想法官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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