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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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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办公室个人工作总结2008年11月2008年以来,自己在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以及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

一、强化学习意识,在学习思考中提高自身素质从事人大办公室的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为此,自己坚持把对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及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人大制度建设理论的学习与思考放在突出位置,注意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学习与思考相结合、学习与运用相结合,坚持作笔记、写心得,达到了思想与工作相适应,思想与实际相符合,获得了工作上的动力。

除深刻领会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外,为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人大业务知识,自己还结合视察调查以及执法检查的实际需要,加强了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利用常委会开展的代表培训,系统学习了组织法、代表法和监督法等业务知识,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强化服务意识,在搞好服务中提高工作水平自己坚持把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作为任务,努力改进服务方式,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年来,积极参与了常委会各种审议议题的确定、各项调查题纲的拟定、各个重大活动的组织,确保了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积极服务于“三会”。

根据常委会年初工作要点,自己坚持把为人代会议、常委会议、主任会议提供优质服务作为重点工作,提早安排,制定详实计划,从会前的筹备,材料的起草,审议意见的督办,重大事件的报道等方面严格要求,扎实工作,完成了人代会常委会及主任会的各项服务工作。

二是积极服务于代表。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

为人大代表搞好服务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

在协助常委会为代表订阅人大报刊杂志,提供相关资料,积极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与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时,自己还随从常委会领导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征求代表意见,帮助解决难题。

三是积极服务于机关。

服从服务于常委会领导,扎实做好领导交办的事项,是办公室工作者的一项基本职责。

一年来,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在其他同志的协助下,自己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于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县委县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交办工作,我们都高度重视,一丝不苟,坚决贯彻落实。

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有关工作的审议意见和交办事项,我们积极督促落实,没有遗漏,按时完成。

三、强化作风意识,在搞好本职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中,我始终认真对待每一件事、任劳任怨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不搞花架子,不讲空话、假话,一切从实际出发;团结和依靠办公室一班人,发挥大家的作用;坚持用制度办事,确保了机关办公秩序有条不紊正常运转。

我们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和细致入微的服务,贴近领导思路,把握工作规律,围绕县委和常委会各个时期工作重点,把工作想在前,做在前,服务在前。

调研、督查、办文办会等工作全面推进。

秘书工作上,严把文字资料、会议材料的起草、打印、校对、装订关,尽量减少失误、避免差错,努力做到了及时、准确、规范,按时优质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常委会领导表示满意。

文档工作上,加强了文件的传输与管理、归档与保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文件的制作、发送、来文登记、送阅与催办工作,保证了文档及时安全运行。

信息工作上,自己带头动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方收集信息资料,积极探索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途径与方式,关注人大理论的前沿课题,并协助常委会开展深层次、全方位、多角度的人大理论研究,为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正确决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综合协调上,自己紧紧围绕常委会中心工作,正确处理好“内与外”、“上与下”、“大与小”、“急与缓”等各方面关系。

协调内外关系,做到了对内求团结有为,对外求支持合作。

协调上下关系,做到了不欺上瞒下,对上尊重而不盲从,对下以诚、以礼、以情相待,不盛气凌人,不瞎指挥、乱指责。

协调大小关系,做到了集中精力抓大事,严格分工管小事。

协调缓急关系,做到了办事不慌乱、有条理,分清轻重缓急,一件件落实好。

四、强化廉政意识,在廉洁自律中严格要求自己办公室处在众人瞩目、比较特殊的位置。

我始终坚持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始终做到廉洁、奉公、守法,干干净净干事,堂堂正正做人,扎扎实实办事。

作为领导身边工作人员,我始终摆正位置,不做先斩后奏、越位犯规的事,决不因为个人利益而让领导为难。

作为办公室副职,我始终做好表率,管好自己,不做有损自己声誉、败坏自己前途的事,对于金钱、利益看得不重、也从不起贪念、打主意、占小便宜、图不轨,从不玩弄权术、耍小聪明、假公济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和决定,不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把思想和精力集中用在工作上和事业上,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一年来,自己做了一些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我各个方面关心支持帮助很大,经常对我工作交任务、押担子、时时提醒、处处教诲;对我生活既从严要求又十分关心,为我解决了不少难题;二是各办委主任和办公室的同志对我支持很大,他们工作积极主动,各自独挡一面,奋勇拼搏,工作卓有成效。

但是我的工作还有不少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协调工作做得不够、工作条理性较差,还需要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加强学习,改进工作的缺点和不足,争取各方面工作有较大进步。

新的一年,我将围绕“内部和谐、外部顺畅、运作规范、高效一流”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协调综合、督促检查和后勤保障四大职能作用,为促进和实现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高绩效运转再做新的贡献。

辨析:国家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就能够有

一、监督法的主要特点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且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各种探索也需要加以规范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

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

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党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

完善人大监督程序增强人大监督实效2007年09月30日13:22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来源:人民网人大监督程序就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实施监督行为的过程、方式和关系,是人大监督行为在时空中展现的过程。

程序是实体权力得以行使的保障。

没有程序,法律上的权利可能是一纸空文。

任何法律的实现,都必须要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被屏蔽广告]在一定程度上说,法制社会是由一套程序规则支撑的权利体系,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的实现。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监督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监督法完善人大监督程序,不仅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监督实效的进一步增强,需要以监督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为支撑。

一、监督工作之所以难以到位,与监督程序不够完善不无关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大监督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色。

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人大监督工作,但是成效并不明显,原因之一就是现行的人大监督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即人大监督程序的缺失。

人大监督程序是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

人大监督权要付诸实施,就必须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

只有明确的监督程序,人大监督工作才可以开展,人大监督制度才可以运转。

人大监督程序的缺失,造成人大监督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人大监督制度虚设,或者带来人大监督工作的随意性。

长期以来,人大监督权行使中的程序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程序松散,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程序的规定总是以假想事情的发生为前提,当遇到什么情况发生时,总能根据情况的发生来一步步加以应对。

从程序制定的出发点来说,是为了保证在实际中得以有效应用。

程序规定得越深越细,在实际中就越具有可操作性。

从我国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督程序则相对比较松散,对事情发生的假想还不够严密。

在监督程序的提起环节,虽然也设置了一些前提条件,如罢免案、质询案的提出,必须是规定的团体或一定数量的人大组成人员,但缺少实质性的前置条件,即究竟在怎样的条件下,针对怎样的情况启动罢免案、质询案,法律没有规定,监督程序的目的性不强。

在监督程序的调查环节,由于缺少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调查容易流于形式,难以深入。

在监督程序的审议环节,缺少辩论(充分讨论)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只是进行一般性的讨论。

一件重要的监督案,如果不进行辩论,那么对其表决结果是否公正就是个问题。

在监督程序的处置环节,一般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监督程序的四个环节相互连接不紧密,每个环节也都存在缺陷,因而难以对监督职权的行使发挥实质性作用。

(二)对监督对象的了解缺乏有力的组织支持。

如县级人大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初审的工作主要由财经工作委员会承担,而财经工作委员会一般只有1-2人,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足够的财政、审计、税收专业知识;况且审计机构又设在政府,人大缺乏专业化、科学化的辅助机构去充分了解预算执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结果是政府怎么报,人大就怎么批,预算监督不能不流于形式化。

(三)监督程序难于启动。

按照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越权、违反上位法或规定不适当的规章应予以改变或撤销;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审查程序由谁来启动,通过什么方式来启动。

最有积极性启动程序的是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相关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损害的公民、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但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这类行政相对人有向地方人大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

因此,尽管越权、违反上位法或规定不适当的规章和违法的红头文件不是没有,但罕有被地方人大撤销的。

又如,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常委会提出质询案,但通过什么方式、什么具体工作机构交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法律没有规定。

于是,在议程较满、时间较短的常委会会议期间,提质询案的可能性实际上很小。

(四)时间要素没有保证。

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必须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半个月或一星期前报送人大常委会,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熟悉情况或开展调研,但由于这一规定缺乏法律权威性,实践中大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委员有时甚至是到了会场才看到报告,审议质量和效果可想而知。

(五)处置、惩戒程序缺位。

法律对不监督或不服从监督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追究责任,比如审查、审议工作报告通不过,怎么办

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怎么办

法律都没有规定,以致监督主体不愿或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监督对象借口法律依据不足抵制或消极对待人大监督。

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人大监督工作在程序上提出了新要求,在监督实效上提供了支持和保障从《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还是对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都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程序不够完善,而各个地方在探索中的做法又不尽一致,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使监督权的行使规范化、程序化。

监督法把人大常委会一些职权作了程序性的规定,也把过去一些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加以肯定,对人大常委会的权利有一定程度的程序化、具体化、规范化。

监督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可见,监督法主要是从程序方面,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进行规范;监督法还从第二章到第八章,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督形式和适用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的程序。

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过程。

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它不仅是监督权正确行使、合法运作的程序保障,同时,也是法治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

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仅要做到主体合法、对象合法、形式合法,还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这样,监督权行使才能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

从程序完善的角度来看,这次监督法主要有四个亮点:第一,规定了监督反馈制度。

一项法律制度能否发挥应有的功效,关键在于实施,法律不实施等于没有法。

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说明法律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法律的制定还要重要。

如何保证人大的监督职权落到实处呢

监督法在规定了人大监督职权的同时,还规定监督反馈制度,这样就能让监督职权的行使落到实处。

如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方面,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监督法明确规定了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对于人大“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不能置之不理,必须向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的情况”,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大的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再如在执法检查方面,监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从“交由”“研究处理”,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组织跟踪检查”等关键词可以看出,监督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执法检查的实效。

第二,规定了监督公开制度。

《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要向社会公开。

这次监督法之所以规定了监督公开制度,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同时规定,人民参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人民的利益和人民主体地位,按照人民的意志决定问题,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从这个意义上看,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应当将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使人民能够熟悉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情况。

实行监督公开,对于促进国家机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保证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这样,监督法多处规定了监督公开制度。

主要有5处体现:(1)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8条第2款);(2)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14条第2款);(3)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23条第1款);(4)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23条第1款);(5)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27条第2款)。

第三,对监督的时限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对监督的有关程序从时间上进行规定,一是为了提高监督的效率,二是为了保证监督质量。

如计划预算监督方面,监督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又如在备案审查方面,监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再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职权的一项重要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部分操作不规范的现象。

如有的临时增加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程,有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审议前没有充分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有的在常委会上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组成人员像学生临考一样匆匆忙忙读完一遍报告,然后立即进行审议,其审议效果难免有走过场之嫌。

监督法第12规定:常委会议20天前,专项工作报告应送交到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报告修改后,常委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

监督法作出这样的规定,能够从时间上保证常委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议,从而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质量。

第四,对有关监督内容在程序上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

计划和预算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务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面,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

《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人大对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职权。

监督法在总结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监督实践的基础上,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等,进一步进行了系统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形成了以监督法第三章为主要内容的计划和预算监督制度。

在计划监督方面,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等形式;在预算监督方面,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等6个方面的情况。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而对依法享有一定立法权限的主体的立法进行的监督,也称“立法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内容。

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人大的这一职权予以了规定。

监督法设专章对这“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基础上为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而对立法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再如在听取工作报告与组织调研方面。

以往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很少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专项报告有关内容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除了部分人员了解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外,有的只能凭印象说几句,有的因为对情况不熟悉只能保持沉默。

监督法第10条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这样就能从制度上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工作情况掌握比较充分,提高审议质量。

三、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下,监督实效的增强需要以全面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和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程序为支撑毫无疑问,监督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开拓性的里程碑意义。

尽管如此,世界是复杂的,是变化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进行完善。

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要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实效,需要全面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和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程序。

(一)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

一是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监督法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因此,全社会都要深入学习监督法,切实把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二是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权。

比如说,在监督公开方面,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公开的设计几乎是全程公开,从年度计划、报告内容,到审议意见,再到审议意见的处理等,都应向社会公布,真正做到向社会完全公开。

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依法应向社会公布而没有公布,就是失职。

各级人大常务会应以主动的姿态,把法定的义务性的要求转化为积极公开的动力。

再如监督法关于监督时限上的一些规定,也要严格执行。

常委会听取工作报告,要按照时间规定提前把报告稿送给代表、委员,不能临会才发。

这样才能保证审议质量。

(二)制定与实施监督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监督法第4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制定和实施监督法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而要使这部重要法律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得到贯彻实施,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监督法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这将使人大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监督的渠道更加畅通,程序更加规范,使人大依法监督的作用更能得到发挥。

制定实施监督法的地方性法规,应在依据监督法并突出“结合本地实际”的这一基点上,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予以规定。

监督法第二十九条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审查的依据。

从目前的实际来看,无论是宪法、地方组织法,还是监督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都缺乏全面系统的具体运行程序的规定,导致各地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备案审查工作随意性很大,甚至流于形式。

此外,还存在备案审查范围不明确、受理和审查机构不统一、审查标准不规范、责任追究不具体等突出问题。

必须对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程序和机构、审查启动程序、审查标准、反馈机制和纠正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保证备案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突出“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本地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这方面的实际内容。

监督法第8条、第15条规定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

但究竟哪些问题属于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实践证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如“三农”问题、义务教育问题、环境问题、生产安全、医疗卫生、拆迁补偿等社会问题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进行监督,有利于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是突出“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具体程序”方面的实际内容。

监督法第45条规定撤职案“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监督法的地方性法规时,为突出“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的具体程序”这方面的实际内容,就有必要把监督法规定的“今后”的模糊时间尽可能具体化,使之更有利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操作和实行。

(三)积极探索与监督法规定相一致的人大监督形式。

探索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具备不断探索的精神。

监督法是从整体上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部法律,在宪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的框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人大监督职权,还是有很多地方仍然值得探索。

如监督公开原则是监督法关于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一项重要原则,监督法中有5处明确规定人大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应“向社会公布”的情况。

但公开只是原则上的要求,具体如何公开,公开什么内容,向谁公开,选择什么方式公开,监督法没有规定,这就给我们留下了进一步进行探索的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健全了新闻发布制度,明确了全国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个层次的新闻发言人及其产生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和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到常态性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随时向社会公布。

报刊、电视、电台、网站是公民获取国家政治领域信息的主要渠道,监督法中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可以合理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开,将几种媒体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在监督信息公开中发挥各自功能,让人大监督真正走向阳光监督。

同时,要加强载体建设,通过创办人大信息专刊和网站,建立信息发布平台。

学习卫生法心得体会

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连续监督的几点体会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一直高度重视监督职权的行使,多年来围绕着关系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监督实效为衡量监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自1995年(以下简称)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和锲而不舍的态度,连续13年对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了监督实效,有力地督促了政府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大大提升了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在13年连续监督过程中,市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及十届、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文卫体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有一些体会。

一、根据食品卫生问题易反复的特性,确定连续监督的工作思路委员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对监督项目进行分类,根据问题的不同类型,确定监督工作的思路。

对短期就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一次性的集中监督;对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则进行跟踪监督。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诚信意识不强,食品消费水平偏低、消费安全意识较差,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带来新挑战等原因,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问题,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因此,委员会确立了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长期抓、反复抓、连续抓的监督工作思路,13年来从未间断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这期间,常委会先后7次对本市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

本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分别在2003年和2005年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尤其今年是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参与到奥运筹备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再次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列为重点执法检查项目之一,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保障。

二、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力求取得实际效果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委员会每年都会针对当前最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督促政府解决问题,分阶段地推动食品卫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如,1995年,国家在实施多年的基础上,制定并于10月份颁布了新的,而北京市只有一个试行的“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全市食品卫生工作处在较低水平。

夏季,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集贸市场、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摊群、集体食堂、大型食品商场和副食品供应网点、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检查,力求摸清本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对市政府及市卫生部门做好本市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为本市食品卫生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1996年,针对本市食品卫生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对于新颁布的这两部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食品卫生意识是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的首要任务。

委员会以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重点,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视察,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使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

1997年结合执法检查组来京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当时群众反映较大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儿童食品进行了检查,监督政府部门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998年,与迎接“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相结合,重点检查了问题突出的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情况,对本市小型餐饮业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差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促使出台了“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大规模地对本市的小型餐馆进行集中改造。

自此,常委会每年集中力量对餐饮业中的中小餐馆、工地食堂、送餐企业等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力求在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在1999年的跟踪检查中,代表们对本市的小型餐饮业在硬件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进步予以了肯定。

2000年,委员会针对多起集体用餐以及配餐企业存在的问题,以送餐业为重点,检查了“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的落实情况,确保中小学生及群体用餐安全。

2001年,市民对蔬菜污染和熟肉制品、豆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卫生问题反映强烈,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3个代表团和117位代表提出了食品卫生和生产安全食品方面的建议。

于是,委员会以日常食用蔬菜、豆制品和熟肉制品三大类食品的卫生状况为重点,对私屠滥宰、食品制售黑窝点进行查处,有力地净化了食品市场,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自2003年后,本届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执法监督,标志着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进入新阶段。

同时,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了对相应问题的综合治理,使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改进监督方式,切实推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在监督过程中,委员会不断改进监督方式,采取了执法检查与议案办理工作、委托执法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视察相结合,政府部门自查与按要求整改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基本每年都有新做法,不断推进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1995年,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文教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区政处、市公安局共同组成了市食品卫生检查办公室,组织委员、代表采取抽查、暗访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全市大面积的联合检查。

1999年,针对食品卫生问题容易反复的特点,应代表要求,执法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被查单位、随意抽查场所的方式进行,使代表们看到了更多的真实情况,这有利于发现实际问题,使监督实效得到提高。

2000年,执法检查增加了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的方式,扩大了检查覆盖面,使上下形成整体合力,加大了监督力度。

2001年,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检查工作从与政府部门联合进行转向监督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督促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制售单位的日常管理,理顺了监督与执法的职责。

2002年,为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市人大常委会把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与食品安全议案办理工作,检查前一年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以及委托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等多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统一领导,文卫体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联合组织,形成合力,从多个方面共同推进首都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

2005年,常委会委托部分区县按照一定专题,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常委会全面委托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围绕检查重点,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

尤其是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一次比一次更加深入地开展了边检查边督促整改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很快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刻进行整改;对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政府部门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在2007年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全市有4家大学、13家中小学的学校食堂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平台上显示为D级,表示食品卫生不合格。

为此,当即要求市卫生局会同市教委对这17家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并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则,坚决杜绝本市学校食堂出现D级,有效地提升了本市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

同时,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宣传报道组进行全程跟踪报导,并在网站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四、实行综合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本届常委会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都是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市、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分三个专题。

由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牵头,会同财经办公室、农村办公室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别围绕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监管、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贯彻执行及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并在执法检查的次年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检查,本届五年的连续综合监督,使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到2006年底,全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20家,区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余个,消费者可对带有追溯码的产品进行查询,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量占全市农产品生产总量的30%以上,现代化大中型企业年屠宰量占全市总屠宰量的79%,比2005年上升了20%,猪肉抽检合格率达到98%,农业部对本市连续5年的动态监督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由2001年的40.3%下降到今年一季度的3%左右,生猪产品“瘦肉精”的检出率连续两年实现零检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在全国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中名列前茅。

2006年全市共监测抽查59大类550个品种的103691个样本,总体合格率达95.28%,其中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猪肉和豆制品等六类食品的合格率达95.78%;全面完成对全市35463家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9个大项、67个小项的评审工作,目前食品卫生合格的C级以上单位已达91%;在供应全市35万中小学生营养餐的60家企业中按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保障系,与2005年相比,食物中毒起数减少12.8%,中毒人数下降42.9%,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

在2006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六部委开展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中,消费者满意度、食品检测和政府管理等三大类指标均名列四个直辖市之首。

经过多年的连续监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快速反应和市场控制能力逐步增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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